一、累犯量刑标准有区别吗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对于所有累犯,均应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不得假释。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故意犯罪的不适用累犯的规定,适用的是数罪并罚的规定。
二、累犯有没有机会判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2、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学者认为是“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
3、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由此可见,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三、特殊累犯具体是指什么
在刑法学界,特别累犯概念的界定主要有广义与狭义两种观点:
(1)”广义特别累犯说“,是指”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再次犯罪多次构成累犯的“,以及”构成累犯的前后两罪为相同或者类似之罪“的犯罪分子,也有观点认为,特别累犯是指刑法总则不设累犯制度的一般规定,仅规定屡犯同一罪或某种不特定罪,在分则条文中规定加重处罚,此种观点中的”类似之罪“与”某种不特定罪“,使得构成特别累犯前后两罪的范围较为宽泛,难免有扩大特别累犯适用范围之嫌。
(2)”狭义特别累犯说“,又称同种累犯说,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又再犯此一定之罪或同类之罪。也就是说,除再犯某种特定之罪者外,其他不构成特别累犯。{4}按照此种观点,特别累犯前后两罪的范围限定于”一定之罪“与”同类之罪“,使得构成特别累犯前后两罪的范围得到有效控制,避免扩大特别累犯适用范围的不良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