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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怎么进行
日期:2020-12-01 18:09:41    点击:

  在实践中,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怎么进行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

 

  1、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审查起诉: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审判: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

 

  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①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有关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怎么进行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由于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具有不同的立案标准,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欢迎来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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