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业务经验:曾成功办理过包括全国首例网络游戏外挂刑事案件(张某等人非法经营腾讯QQ幻想游戏案)、南山区首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经纬科技公司手机设计方案被侵犯案)、南山区首例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犯罪案件(温州嘉泰公司侵犯大族激光公司激光打标机控制软件著作权案)在内的众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所办理的多起案件先后入选2006年和2007年“深圳市十大知识产权事件”,及被推选评定为广东省公安厅和深圳市公安局两级经侦部门“经典案例”;其个人入选广东省公安厅经侦系统知识产权保护“专家人才库”,并曾代表深圳市公安局参加全省经侦业务“大练兵”比武荣获前茅,荣获深圳市南山区“知识产权保护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为计算机软件、网络游戏、新能源等多个行业的公司提供过诉讼维权和专案顾问咨询等法律服务,担任包括华为公司、腾讯公司、禾望电气、法国萨基姆通讯公司在内的多家知名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和知识产权专项顾问,为其提供商业秘密保护、信息资产安全等知识产权专项顾问服务。
曾为浙江舜宇光学集团提供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服务;为大族激光公司PCB数控钻孔机技术秘密被侵犯案、金蝶软件公司商机系统核心客户信息数据被非法获取案、迈瑞公司监护仪产品技术秘密被侵犯案、江苏山亿新能源光伏变流器技术秘密被侵犯案、某上市公司网络游戏技术秘密被侵犯案等一系列企业知识产权案件提供过专业法律服务,在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
此外为多位企业高管和员工提供过被控告侵犯商业秘密罪方面的刑事危机应对、刑事辩护等专项法律服务。
入选广东省公安厅经侦系统知识产权保护专家人才库;曾代表深圳市公安局参加全省经侦业务“大练兵”
比武业务技能竞赛荣获佳绩。律师执业期间案例:
良好的辩护效果,所辩护的经济犯罪案件包括2013年深圳市某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缓刑)、
商业秘密是一个公司的机密,这些秘密也是确保公司强大竞争力的保证,所以企业都很在乎自己的商业秘密。那么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括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物质和非物质利益诱使掌握和了解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向其披露商业秘密,这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方式。胁迫,是指以给商业秘密权利人或掌握了解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造成损失相要挟,迫使其交出商业秘密的行为。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这是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这一非法行为的继续。是对商业秘密的进一步侵犯。披露,是指行为人公开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只要实现了公开的行为即可构成。使用,通常指行为人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直接用于生产、经营之中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指行为人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提供和转让给他人使用。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这一种侵权行为是以行为人和权利人之间有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的。虽然行为人因合法方式获得和掌握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但应严格地履行保密义务。如果是行为人违反保密义务,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予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显然属于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他人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予以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的,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所谓第三人,指直接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明知是对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获取商业秘密的非法行为的确切性认识,应知是一种主观上的预见性。只要将行为人明知或应知他人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对该商业秘密予以获取、使用或披露的,尽管具有间接性质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