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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卖卡”还是“刷单” —提供了银行卡类犯罪辩护思路
日期:2020-12-04 10:28:35    点击:
作者:刘涛律师,深圳张国平刑事团队律师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银行卡、电话卡”违法犯罪活动,被称为史上最严“断卡”行动。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龙岗警方先后抓获83名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人员。(数据来源:深圳龙岗公安公众号,张国平刑事团队注)
提供的银行卡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主要涉嫌以下几种罪名: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287条之二),2、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之一),5、以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共犯论处。

张国平刑事团队最近成功为以开设赌场罪共犯论处的犯罪嫌疑人成功辩护,为当事人成功办理取保候审、不起诉。总结成功辩护的思路,我们认为应准确把握以下几个辩点:
(一)对上游犯罪行为不知情,没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观故意
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可见,认定共犯应当首先明确嫌疑人有主观犯罪故意。
我们认为应当结合不同嫌疑人的具体情况提炼其不明知的各种细节。张国平刑事团队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证,证明嫌疑人对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并不“明知”:1、嫌疑人的入职时间;2、嫌疑人入职的途径;3、嫌疑人的工作环境及工作时间;4、嫌疑人提供银行卡的真实想法。
(二)犯罪嫌疑人没有从事犯罪行为
本团队律师认为,是否从事犯罪行为可以考虑以下因素:首先,犯罪嫌疑人的银行卡仍然由其本人使用,并未脱离其控制范围;其次,犯罪嫌疑人只是按照上级的要求和指令向不同的银行账户转账,虽然被公安机关认为是“洗钱”类的帮助行为,但是,我们认为,该种行为与正常的刷单行为(例如淘宝店刷单、奶茶店刷单等)一样,也是嫌疑人入职时的想法,因此,不能仅仅根据转账“刷单”就认定嫌疑人的行为为犯罪行为。
(三)嫌疑人的收入为正常的劳动报酬所得,而非违法所得
本团队律师认为行为人是否有违法所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是否有“卖卡”的行为,即是否因银行卡获得对价;2、其收入是否与转账金额的金额挂钩,即是否提成;3、其收入是否与当地正常工资收入相当等。
以上要素未展开讨论,欢迎大家批评指正,供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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